来源:医药代表
继医药代表管理办法后,江西省又发布一个针对医药领域商业贿赂的管理办法——“黑名单”制度。 5 月 23 日,江西省卫健委、江西省中医药管理局、江西省疾病预防控制局发布通知,内容显示,为进一步规范医疗卫生机构药械采购行为,完善诚信体系建设,打击商业贿赂和腐败行为,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省疾病预防控制局联合制定了《江西省医疗卫生机构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管理暂行办法》(原文见文末),印发下属医疗机构等部门。 据《暂行办法》,自 7 月 1 日起,江西省卫健委将施行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管理工作,这份工作的直接体现就是会有一个《江西省医疗卫生机构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名单》,这份名单定期或不定期在政务网站公布。 全省的不良记录管理工作由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指导各地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机构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管理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在政务网站公布《不良记录名单》。 ▌进入名单药企,两年市场禁入 一旦这个制度落实,对于有商业贿赂行为的药企和个人,会有市场禁入的惩处。 据《暂行办法》,对一次列入“不良记录名单”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全省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或接受财政资金的医疗卫生机构自“不良记录名单”公布之日起,两年内不得购入该企业(代理人)被列入“不良记录名单”的医用药品、设备、耗材产品(已签订采购合同的,依法依规终止合同)。 对五年内二次及以上列入“不良记录名单”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全省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或接受财政资金的医疗卫生机构自二次列入之日起,两年内不得购入该企业(代理人)生产经销的所有医用药品、设备、耗材产品。 文件显示,五种情形列入“不良记录名单”。 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给予采购与使用其药械的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列入“不良记录名单”管理: 因商业贿赂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由纪检监察机关以贿赂立案调查,并依法作出相关处理的; 行贿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经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构成行贿犯罪,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人民法院依照刑法判处免予刑事处罚的;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良记录名单”公布事项包括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的名称、营业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责任人员姓名和职务、列入原因、有关判决和处罚决定文书,公布起始时间、退出时间,发生商业贿赂行为的相关医用药品、设备、耗材等产品信息。 “不良记录名单”的应用期限为 2 年,自公布之日起计算,到期自动消除,但 2年内被发现另有商业贿赂行为的除外。 按照要求,接到文件 10 天内,各医院要将掌握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企业名单及相应信息,报送至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目前尚不清楚上报的案例对于发生期限是否有要求,是当下发生的,或者往前追溯多久。 另外,当事人对被列入“不良记录名单”有异议的,可以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必要时可以要求听证,但听证内容不包括有关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 原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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